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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资源的匮乏,让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淡水资源的保护。&{}..{}

    196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的“赫-尔-辛-基-规则”是最早的和最经常被援引的关于淡水的国际文件之一。其中第4条提出的基本原则承认,国际流域内的每个国家有权利合理公平地利用流域内的水。

    在公平利用原则之外,第10条还规定,各国不应对国际流域内的水造成任何新形式的污染或加重现有的污-染程度,从而可能对流域内另一个国家的境内造成严重损害。

    国家应为减少各种现有的污染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便不在流域内另一国家的境内造成损害。但是由于这一规则没有明确界定如何利用和消费水资源的问题,而没有约束力,所以一直受到批评。

    尽管如此,“赫--尔-辛-基-规则”还是被广为参照,并在其他的国际会议上得到发展。

    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宣言中,原则2——“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其中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以及原则3——“地球水资源等的保护要加强国际合作,里约宣言更是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来解决全球资源短缺问题。

    这一方面说明国际社会对淡水资源危机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同时也说明人类面临的淡水资源危机越来越严重了。

    1977年在阿根国马-德-普-拉-塔召开了联合国第一届水资源大会。并采纳了“马-德-普-拉塔行动计划”(mardelplataactionplan)。

    大会建议研究可以用来管理共享水资源的方法,制定共同的规划,实施协调水资源利用所必需的机制。并提出“关于共享的水资源的使用、管理和发展,各国应考虑每个国家的权利……以能平等的利用这些权利。”

    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指出“地球生产非常重要的再生资源的能力必须得到保持,而且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加以恢复或改善”,这为全球淡水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方向,而大会的行动计划则呼吁为防止淡水污染和保护整个水资源进行国际合作合作

    此后,1982年内-罗-毕-宣-言和1992年的里-约-宣-言也都重申对对淡水资源的保护。

    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影响深远的《二十一世纪议程》。

    《二十一世纪议程》在其第18章“保护淡水资源的质量和供应:对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利用采用综合性办法”中专门就水资源的综合开发与管理。水资源评价,水资源、水质和水生生态系统的保护等做了详尽的建议和规定,以期达到满足所有各国在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方面对淡水的需求。

    《二十一世纪议程》规定必须对水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这种统筹规划必须覆盖所有各类的相关淡水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时需要适当考虑到水的量与质方面。

    而水资源综合管理的依据构想是,水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水是一种自然资源,也是一种社会物品和有价物品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它的用途性质。

    对国际河流生态系统保护最为有力的当为《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约》。负责发展和编纂国际法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81年开始制定关于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的法律。

    1990年它通过了关于国际水环境保护的条款。1997年5月5日,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约》。

    这个框架公约包括四类条款:适用于所有国际水道的一般规则(第5-10条),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规则(第11-19条和第29-32条)。关于淡水保护、保持和管理的实质条款(第20-28条)。关于水道国缔结协定的条款(第3-4条)。

    公约规定,水道国应在其各自的领土内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国际水道以使国际水道得到最适宜的和持续的利用,从而充分保护国际水道。

    此外水道国应参与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开发和保护国际水道,并有义务在保护和开发国际水道方面进行合作。

    各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防止对其他水道国造成重大损害,任何造成这种损害的国家应与受影响的国家进行协商排除或减少这种损害,并在必要时讨论赔偿损失问题。

    公约要求水道国保护、保全和管理国际水道及其水质,特别是保护水道的生态系统。

    公约倡导的措施包括:

    a.确定共同的水质目标和排放标准针对集中和分散的污染源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方法,确定应被禁止、限制或监控引入水道的物质的清单。

    b.保护水道的生物资源应当是防治污染的目标。

    c.关于水道的管理,公约要求建立共同管理机制。

    国际淡水资源保护的**是2003年的国际淡水年。2003年3月在日-本-京-都召开了第三届世界水论坛大会,165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共1万多余人出席会议。

    根据《二十一世纪议程》有关条款规定大会决定2003年为国际淡水年,会议就水危机的严峻性与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抑制的迫切性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讨论议题包括水供应、水与气候、水与运输、水与文化的多元性、水与卫生设施、水污染与卫生、水与能源、水与食物、水与男女平等、水与环境、水信息与管理、水与扶贫等问题。其目的是让更多的人能够得到足够的水和可饮用的水。

    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区域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或欧-洲-理-事-会-制定了一些关于国际河流的文件,一般没有拘束力。90年代。这些文件中提出的原则转成条约。

    欧-洲作为一体化比较发达的地区。走在区域淡水保护的前列。

    早在1968年5月6日,欧-洲-理--事-会就通过了《欧--洲-水-宪-章》。今天看来,其中提出的大多数原则都是公认的事实。

    此后不久,1968年9月16日,欧-洲-理-事-会又主持通过了《在洗涤产品中限制使用某些去污剂的欧-洲-协-定》。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也发出了好几个保护水资源的建议。其中包括1970年关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石油和石油产品污染的建议。

    1980年-1990年十年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水问题小组起草了一系列关于在界水方面进行合作的文件。总之,欧-洲及政治、经济文化高度一体化的欧-盟在淡水资源的区域保护方面为世界做出了榜样。

    (1)欧-洲《保护和利用跨界河流和国际湖泊公约》

    1992年3月17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赫-尔-辛-基主持通过了《保护和利用跨界河流和国际湖泊公约》,又称“赫-尔-辛-基-公约”,适用于整个欧-洲及加大国、米国。该公约已经生效,成为以后关于多-瑙和及其他欧-洲地区性河流的协定的典范。

    赫-尔-辛-基公约不是一个正式的框架公约。它要求对欧-洲和北-美的河流利用一致的办法。在某种程度上。它综合了两类国际法规则:关于跨界污染的规则和专门防止河流污染的规则。

    赫-尔-辛-基-公约缔约国于1999年6月通过了关于水与健康的伦-敦议定书,议定书的目标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推动各个层次的人类健康保护,改善水管理,包括保护水生态系统,保证所有人可以得到可饮用水和清洁卫生的水。

    (2)欧-盟淡水管理——指令方式

    欧-共-体(欧-盟前身)作为一个准联邦-性-质的实体,它把其成员国的领土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虑,而不仅仅是针对跨界水域。

    欧-共-体关于水污染控制的最重要的指令是针对某些危险物质排放到共同体水环境(包括领水和内水)中所造成的污染(第76/464号指令)。

    1979年12月17日欧-共-体又通过了一个专门针对地下水的80/68号指令:《关于保护地下水免受某些危险物质污染的指令》。两个重要指令均附有相关的清单。

    欧-共-体制定的关于水污染的指令。或是规定排放标准,或是进行质量控制。或是二者兼而有之。此外,欧-共-体还通过了许多其他指令,对不同的水源和不同用途的水规定质量标准。

    如前文所述,全球淡水资源的保护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区域、流域层面上,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就目前人类在淡水资源方面所遇到的问题来看,全球淡水资源保护仍然存在其不足之处。

    1.水资源缺乏的现状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目前淡水资源的实际现状远远落后于其应然状态,可利用和可饮用的淡水正在减少,全球发展和增进福利远远重要于水的切实保护,各国不会为了保护水资源而限制本国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先进理念。其实践比大肆宣传少的多,而往往成为破坏水资源的借口,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2.没有一部统一的保护全球水资源的国际公约。

    虽然历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宣言都关注淡水资源的保护。《二十一世纪议程》还专门将淡水保护设为章,但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就像解决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和解决海洋问题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国际社会需要一部统一的国际水法,国际水域立法应走向法典化和全球化,用其协调各国的行动,指导各国在保护和利用全球水资源上进行合作,同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和责任。

    3.国家的环境资源主权往往对全球淡水资源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国际社会早已确立了“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但事实是强调国家环境资源主权成了其替身。

    很多国家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在淡水资源的全球和区域保护上显得相当保守。

    比如一体化程度相当高的欧盟,曾试图通过一个综合全面的文件以便对成员国淡水质量控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但这个努力最终没有成功。加拿大也曾以国家环境资源主权的名头,完全禁止能有效解决水资源地区分配不平衡的水贸易。

    4.涉及淡水资源的水公平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伴随着河流流域水资源危机而出现的“水难民”在1998年达到2500万人,第一次超过“战争难民”的人数。

    据预测,在2025年之前。因为水的原因而成为难民者将多达1亿人(联-合-国-秘书长千年报告)。这一方面是因为水资源短缺引起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全球水资源分配的不公正。

    一个欧---洲人每年消费约800立方米的水,大约是一个加-纳-人的70倍,而一个米国人每年对水的消费量超过3000立方米。

    水资源是一种公共物品,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不仅要在当代人之间实现公平用水,还要为后代人着想,实现代内和代际两个公平。

    5.各国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仍有不同。

    联-合-国在2003年3月在日-本-京-都召开了第三届世界水论坛大会会前公布的水资源报告中批评说,政治领袖没有采取行动。一些人甚至否认危机的存在。水远没有石油和股票那么重要,因此各个国家的领导人对石油和股票的关注要远远高于对水的关心。

    6.区域淡水保护仅局限于政治、经济一体化程度高的欧-洲和北-美地区。亚-洲、非-洲等其他大洲缺乏区域合作制度,因此有必要建立、发展和完善各大洲的区域淡水保护机制。

    水,是一切生命之源!

    有了它,才构成了这个蔚蓝的星球;有了它,整个世界才有了生命的气息;有了它,我们的世界才变得生机盎然;有了它,我们才有了秀美的山川,清澈的溪水,湛蓝的海洋??我们才有了一切。

    因为有水,才使生命的种子有了生存的温床。生命由此萌发、延续,不断地进化,才使地球变得热闹起来。

    水,以生命的形式在我们的身体中涓涓流动。水是人,人也是水,水在人体中流淌,人在水周围生存。

    人是水的心脏,水是人的脊梁。在冥冥之中我们注定与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老子曾说过:“天下至柔莫过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如。”

    水脆弱得一触既碎,温暖的阳光就可以轻易地使它消失得无影无踪。可是,水又是十分强大的。

    你看岩洞的滴泉,经过无数次拼搏,最柔弱的水竟能滴穿坚硬的岩石,再看看那滚落高崖的水,如土山飞崩,雷霆万钧,那气势排山倒海,那轰声气吞山河。

    回头看人,人也如此。

    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尔曾说:“人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一口气、一滴水就足以致他于死命,然而。人却仍然要比致他于死命的东西更高贵得多。”

    人可以被轻易地毁灭,但他又有着与水一样不可忽视的巨大力量,它可以主宰自然。可以使世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甚至可以摧毁整个地球。

    水是无私的,她是生命的源泉,她用自己养育了世间无数的生命,然而她不求回报,只是这样默默地、无私的为人类为生物奉献着自己的一点一滴。

    我真希望我的生命之河能如水一般奔流不息,在它所流淌过的地方。是一片采摘梦想果实的丰收田野。

    也许在茫茫人海中,我是微不足道的一滴水珠,但我希望我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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